寧夏新政:零能耗建筑項目每平米獎勵1000元
2022-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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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發布了關于《寧夏城鄉建設綠色低碳示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管理辦法》明確指出,示范項目資金重點支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建筑節能示范項目、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示范項目、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綠色建筑領域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綠色建筑配套能力建設項目以及國家明確要求地方給予政策配套的綠色建筑相關示范項目等8類項目。寧夏城鄉建設綠色低碳示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愿景,以綠色低碳理念推動我區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發展條例》有關要求,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激勵引導作用,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城鄉建設綠色低碳示范項目資金(以下簡稱示范項目資金),是指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范標準要求,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申報篩選審定,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示范引領全區城鄉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項目的財政獎補資金。 第三條 示范項目資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示范項目的申報、評審、批準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負責統一指導和監督管理。示范項目技術審查、指導服務等具體工作委托自治區建筑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實施。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示范項目的組織實施及驗收管理。 第二章 示范項目范圍和獎補標準 第五條 示范項目資金重點支持以下八類項目: (一)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 (二)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主要包括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裝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 (三)建筑節能示范項目:主要包括近零能耗建筑、近零能耗農村住宅、建筑能源審計和建筑能耗監測評估等; (四)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示范項目:主要包括獲得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識的建筑項目;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主要包括利用太陽能、地熱能、污水余熱、風能、空氣能、生物質能等對建筑進行采暖制冷、熱水供應、供電照明和炊事等用能的示范項目; (六)綠色建筑領域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 (七)綠色建筑配套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包括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綠色建材和新型墻體材料、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生產應用相關法規政策制定、標準定額編制、重大課題研究、關鍵技術研發、以及項目咨詢、評審、績效評價等; (八)國家明確要求地方給予政策配套的綠色建筑相關示范項目。 第六條 對實施方案通過評審的,或通過自治區及以上相關部門驗收評估并獲得相關證書、資格證明的按以下標準進行獎補: (一)對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示范項目按照建筑面積給予獎補:一星級20元/平方米,單個項目獎補資金不超過100萬元;二星級35元/平方米,單個項目獎補資金不超過175萬元;三星級55元/平方米,單一項目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275萬元。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根據每年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數量、建筑面積可適當調整獎補標準。 (二)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按照建筑面積給予獎補:A級80元/平方米,單個項目獎補資金不超過160萬元;AA級100元/平方米,單個項目獎補資金不超過200萬元;AAA級120元/平方米,單一項目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240萬元。對國家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一次性獎補200萬元。對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一次性獎補100萬元。 (三)對符合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獎勵標準為600元/平方米,單一項目獎補資金最多不超過300萬元;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的項目,獎勵標準為800元/平方米,單一項目獎補資金最多不超過400萬元;零能耗建筑項目獎勵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單一項目獎補資金最多不超過500萬元;近零能耗農村住宅項目,獎勵標準為600元/平方米,單一項目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8萬元。 (四)對獲得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識的建筑項目按照建筑面積給予獎補:一星級15元/平方米;二星級30元/平方米;三星級50元/平方米;單一項目獎補面積最高不超過2萬平方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根據每年獲得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識的項目數量、建筑面積可適當調整獎補標準。 (五)對于可再生能源應用示范推廣項目實行定額補助,縣(市、區)原則上不超過400萬元(上限)。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創新和試點建設項目補助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上限)。 (六)對獲得綠色建材認證證書的產品,對照《綠色建材產品分級認證目錄(第一批)》,獲得1個產品大類獎勵10萬元,每增加一個產品種類增加2萬元。 (七)綠色建筑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具體示范技術確定獎補標準。綠色建筑配套能力建設項目,根據實際建設完成內容、應用效果及經濟和社會效益給予補助。 (八)建筑能源審計和建筑能耗監測評估示范項目資金根據政府采購結果確定。國家明確要求地方給予政策配套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相關示范項目,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驗收 第七條 申報示范項目應依法取得項目核準、建設用地、規劃、施工、環保、驗收等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且施工過程中未出現質量、安全事故,還需滿足以下相應條件: (一)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符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一星級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二星級、三星級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 (二)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符合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建設要求,通過自治區組織的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認定;國家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須符合相關建設要求并通過認定; (三)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符合國家或自治區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通過自治區裝配式建筑評審; (四)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滿足《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中能耗指標規定,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通過自治區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評審; (五)近零能耗農村住宅項目。示范項目的設計節能率應當達到75%及以上(含達到65%節能設計標準+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建筑節能標準,示范規模在10戶以上或總示范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示范項目。應通過自治區驗收評估、獲得星級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識,居住建筑改造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公共建筑單體建筑改造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同一示范項目只對范圍中的一項給予示范支持,如:綠色建筑示范項目中只能申報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示范其中一項。 第八條 申報示范項目資金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根據國家、自治區實現建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和推進工作要求,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每年8月底前發布下一年度示范項目獎補資金申報通知; (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和財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開展初步審查后,于當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提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財政廳。 (三)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于當年4月底前組織專家對示范項目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其門戶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列入示范項目計劃,作為專項資金獎補的依據。 第九條 申報示范項目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實施方案; (三)項目立項、土地、規劃等相關許可或證明文件(農宅示范項目應提供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的證明文件和鄉村建設規劃等相關許可或證明文件); (四)項目申報通知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示范項目申報: (一)知識產權存在爭議的; (二)項目從其他渠道已獲得財政獎補資金; (三)擅自變更示范項目實施方案的; (四)不符合國家、自治區現行政策規定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城鄉建設領域綠色低碳高質量示范項目符合現行工程項目基本建設管理或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示范項目資金申報單位應嚴格按照已經批準的示范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示范項目實施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應主動配合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和財政主管部門開展項目績效評價、檢查審計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要將屬地示范項目建設納入監管范圍,履行質量安全、資金使用監管以及項目績效管理。對未按實施方案建設施工或資金使用不規范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時抄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治區財政廳。 第十五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應依法對項目履行監管職責。 第十六條 示范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取消其示范項目資格并追回已撥付獎補資金,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示范項目,記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曝光。
(一)未按申報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的; (二)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建設,未經批準擅自作出重大項目變更的; (三)自行降低標準、故意延長施工或驗收期限,整改后仍未通過評估驗收的; (四)提供虛假資料和通過不正當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七條 經審計機構認定存在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示范項目資金等行為的部門、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核、驗收、資金撥付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追責問責,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底結束。《自治區財政支持可再生能源應用試點示范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財建發〔2010〕688號)同時廢止。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